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公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香港永久性身份证号码R69****(8),汉族,大专文化,系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实际控制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小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建定,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28日、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19日)。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犯罪嫌疑人施某某明知其经营的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履行能力,仍多次以公司名义与安徽**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从该公司订购电视机配件行输出变压器(俗称“高压包”)。后安徽**电子有限公司将价值4758721元的行输出变压器送到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将上述配件组装成电视机成品和半成品,分别销售给佛山市**企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经贸有限公司、佛山市**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贸易有限公司。截止2012年底,佛山市**企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经贸有限公司、佛山市**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贸易有限公司等已将货款全部回笼给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只向安徽**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了2011年6月之前的货款。上述4758721元的货款犯罪嫌疑人施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安徽**电子有限公司多次派人到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找施某某索要货款,施某某将公司厂房租赁给他人,拒不接听电话。2016年9月,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其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归案后,至今拒不归还货款。

本院审查认为,认定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