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364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7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住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61弄45号5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和朋友在义乌市**高速路口附近的**农家乐吃晚饭,期间其喝了一瓶黄酒;后又至义乌市**路的**KTV唱歌,期间其又喝了两瓶小瓶千岛湖啤酒。次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沪B5****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路**号处时,被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浙G0****号小型轿车故意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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