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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2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酒后驾驶苏E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兴育路新桃路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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