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7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郭董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路路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5±4.4mg/100ml。
本院认为,施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