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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13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驾驶悬挂粤C3****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儿子陈某甲和女儿陈某乙,沿本市金湾区红旗镇东成路由北往南方向右侧车道行驶至交虹晖路路口遇绿灯信号灯放行时左转弯,适遇潘某某驾驶粤C3****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左侧车道同方向直行通过路口,粤C3****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与悬挂粤C3****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粤C3****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倒地,其后粤C3****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倒地的陈某乙,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施某某、陈某甲受伤以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乙、陈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良好,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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