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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6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驾驶鲁C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射阳县合德镇德发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德发大道德发大理石厂门前路段时,撞上行人董某某,造成事故,致被害人董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董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9日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董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并发肺部感染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施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谅解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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