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施某某、孙某某、袁某某明知在禁渔期间,仍驾驶浙慈渔6****号渔船在慈溪市半桥浦附近海域,布置禁用的“双桩框架张网”非法捕捞海蜇共计约300斤,后在收网作业时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网具认定及最小网目测量报告、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及同案犯施某某、孙某某、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