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於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66********,汉族,高中文化,住全椒县**镇**路**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於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於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月21日,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全椒县**镇**路**鞋店往北向外扩建一违章建筑,影响徐某某的合法权益,被全椒县行政执法局要求其于2018年8月31日前拆除。9月1日,徐某某见**鞋店仍没有拆完违章建筑,便拿个铁锤将违建中的玻璃砸坏。次日,徐某某邀约被不起诉人於某某、辜某某二人帮忙,将违建中的门头上方的铝塑板等物毁坏,鞋店先后二次报警至案发。经全椒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物品的总价值为7923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於某某、辜某某二人毁损的物品价值合计为6644.5元。
本院认为,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於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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