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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公诉刑不诉〔2019〕40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住兴仁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8月2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兴义市公安局于9月8日将其释放,并办理取保候审,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2月7日至12月22日、2019年2月21日至3月8日、2019年5月8日至5月23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甄某某杜某某许某某叶某某方某乙卜某某等人以销售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基动力醇(原贵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2980元成为会员后,发展下线会员,根据其设立的多个会员层级及高额返利标准获取公司返利,下线人数达60余人。

甄某某杜某某相识后,多次向杜某某宣传成为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物基动力醇会员的好处,引诱杜某某加入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杜某某交纳入门费获得加入资格后,又发展许某某卜某某等人加入,甄某某杜某某许某某卜某某等人以许某某位于兴义市**街道办事处**街后金州欢乐谷旁的黔西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经营场所,组织下线会员或发展新会员学习、开会,由甄某某杜某某许某某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宣传;卜某某发展方某甲方某乙加入之后,方某甲方某乙叶某某等人在兴仁县设立生物基动力醇销售点,由方某甲方某乙叶某某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宣传。

甄某某杜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加入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为会员后,多次组织下线人员对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宣传,引诱和发展新会员加入,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甄某某杜某某等人已达组长级别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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