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元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未取得采沙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县**镇**村*组河岸边,雇请王某、方某甲、陶某某、魏某某分别挖沙运沙分筛后,出售给周某某等人。2019年7月30日,对方某某挖沙现场挖沙量进行审计,经襄阳市诚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为23975.4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83891.54元。
案发后,方某某向谷城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9年8月中旬,方某某积极主动恢复生态环境,对破坏的生态进行了修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积极修复环境,确有悔改表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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