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8********,汉族,技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
2017 年3 月15 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公司的270 套房屋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公司涉嫌与被查封的36 套房产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首付款合计6390881 元。经查:在2017 年3 月15 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对**公司的270 套房屋进行查封期间,方某某时任**公司的**,方某某同时保管**公司的公章和其私人印章。方某某在明知**公司的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仍指使公司员工销售被查封的房产34 套,收取首付款657 万元。经对涉案的36 套房产进行查证:**公司均和购房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加盖公司**方某某私章,收款收据上加盖有**公司财务章。经**公司提供的房产销售数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公司已对286 套被查封的房产收取了定金、首付款6567 万元。
本案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审计报告、银行明细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房地产公司及方某某与执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结案的决定,被查封的房产已全部解封,**公司的业主可以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现企业、股东、业主间的矛盾已化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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