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43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其位于义乌市**市场**楼**号店面经营古玩、收藏品、工艺品生意,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明知砗磲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将三壳砗磲放在其店中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所销售的砗磲为水生生物制品,属双壳纲帘蛤目砗磲科,保护级别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修复受损公益并取得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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