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四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居住证号码830000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平潭*甲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长,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路**段**弄**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平潭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平潭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贤云、谢智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潭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平潭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平潭海关缉私分局于同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起,平潭*甲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人周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作为该公司跨境电商业务的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客户、员工管理、对外公关等。*甲公司在经营跨境电商业务期间,接受了福建*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丙有限公司、北京*丁有限公司、袁某某、林某某等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帮助进口化妆品、红酒、营养品等货物。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甲公司利用自身跨境电商企业的身份,虚构上述货物的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三单信息”,将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上述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甲公司从中收取相关费用。同时,*甲公司还通过相同的方式将保税仓内的红酒伪报成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走私入境用于自身日常消费。上述货物进口后,*甲公司通过福清市*戊速递有限公司、平潭*己货运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等物流公司集中交付给国内货主或运至其指定的收货地点。经平潭海关计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45745.3元。2019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被平潭海关缉私分局民警于平潭县**镇**路**号**栋**办公场所内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作为平潭*甲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和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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