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乐清市**镇**村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蒋某某(已起诉)及夏某某(已判决)向乐清市**镇**村租用围塘田135亩用于种植水稻。蒋某某为向国家多申领种粮补贴,在夏某某的帮助下与时任**村村委会主任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签订两份虚假租地协议,租地面积分别为150亩和185亩。后蒋某某凭借虚假协议,骗取2015年早稻规模种粮补贴3000元、2016年早稻种植补贴600元、2016年规模种粮补贴2400元、2017年早稻种植补贴1200元、2017年规模种粮补贴6300元,总计13500元。
案发后,蒋某某已退还骗领的种植补贴。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从犯、初犯、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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