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9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91********,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份期间,被害人杜某某(微信名:**)通过微信认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微信名:**)。2019年8月中旬开始,方某某以被害人杜某某使用支付宝刷积分兑换商品,本金按原路退回杜某某为由,向杜某某提供其支付宝二维码(**(**)及微信二维码,让杜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钱到其账户内。期间杜某某多次追问方某某兑换商品的事,方某某则骗杜某某称兑换的商品已寄出,并开通“**”、“**”的微信名,冒充他人,继续骗杜某某转钱。至今年11月27日止,没有寄出商品给杜某某,共骗取杜某某转账款项63314.38元,期间还了1000元给杜某某。其余款项被方某某用于个人消费,没有退还给杜某某,杜某某实际损失共62314.3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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