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1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于同年6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间,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村三期**百货**楼**超市,以不付款便将该超市商品带离商场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4月18日盗窃500毫升茅台王子酒一瓶,次日盗窃500毫升茅台王子酒两瓶等商品,5月11日盗窃500毫升茅台王子酒、小糊涂仙白酒各一瓶。经核,上述财物价值共人民币1478.6元。
涉案茅台王子酒三瓶被缴获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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