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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67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拆迁区域内寻找拆迁户抛弃的花草时,看到被害人谭某某住宅围墙外种植的两株罗汉松,在明知该罗汉松有一定价值且未向主人征求是否抛弃的情况下,将两株罗汉松挖走带回家中种植。经鉴定,两株罗汉松价值共计人民币4600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已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13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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