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2月27日19时许,揭阳市公安机关到普宁市大坝镇的“连速线缆厂”和位于普宁市赤岗镇仙洞村一住宅楼查处,现场在上述二地点查获假冒的“COMMSCOPE”(康某某)网线155箱38卷、“legrand”(罗格朗)71箱23卷、“THTF”(清华同方)51箱8卷、Sckeider(施某某)25箱、“PANDUT”(泛达)41箱18卷、“PHILIPS”(飞利浦)81箱、“SIEMON”(西蒙)80箱34卷、“CH0SEAL”(秋叶原)、“TeLege天纪”(普天天纪)54箱等品牌的网络线及包装箱一批,现场传唤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同案人古某某、沈某某、刘某甲、王某甲、赵某某、刘某乙、黄某某、王某乙、傅某某、乐某某、陈某某等人到案。
目前,根据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查扣的“COMMSCOPE”(康某某或安某某)、“Legrand”(罗格朗或TCL)、“PANDUT”(泛达)、“Telege天纪”(普天天纪)、“CHOSEAL”(秋叶原)、“THTF”(清华同方)、“PHILIPS”(飞利浦)、Sckeider(施某某)、“SIEMON”(西蒙)牌产品均为假冒产品。按照古某某交代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被查扣已经权利人认定为假冒产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868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提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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