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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卞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行侦查一次。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6日22时许,方某某和卞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方某某将卞某某推倒在地,其膝盖压在卞某某胸部,造成卞某某肋骨骨折6处以上。经鉴定,卞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及自行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故意伤害卞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方某某伤害卞某某的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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