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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58********,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坞**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在建德市**街道**村**坞村道上,因琐事与被害人方某乙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将方某乙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建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乙受伤致腰1椎体新近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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