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某某棋牌室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镇**村**。2018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在经营我市市石岐某某区某某棋牌室期间,要求参赌人员使用现金兑换赌博筹码,通过收取每名参赌人员20元的获利,参赌人员赌博结束后,将筹码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兑换现金。同年10月30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棋牌室内将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及参赌人员15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现金、筹码、麻将台等物品。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方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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