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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平阳县**镇**村**陵园前的“**棋牌室”内摆设麻将桌,以“打麻将”形式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元。2019年7月15日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参赌人员8名及赌资人民币147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残疾证、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拘留执行回证、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情诊断书、医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徐某某、杨某某、曾某某、方某甲、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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