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开化县**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代理“辣手麻将”游戏,组建微信群、吹牛群提供给不特定玩家以打麻将、跑得快等方式赌博,从每局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收取抽头3元或5元,共计抽头获利6181元以上。案发后,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18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初犯、坦白、认某某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方某某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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