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51946********,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太湖县人,住太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太湖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上午9点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一个人到太湖县**镇**村**组境内的“**洼”山场捡柴火,休息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烟,在吸烟的过程中将带有火星的烟灰弹到旁边的松毛上引燃了山上的茅草,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太湖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检验:涉案山场过火面积3.13公顷,均为有林地,林地内主要植被为马尾松。
案发后,因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家庭贫困,山场所有的受损户均放弃赔偿、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取得受灾农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扣押作案工具打火机一枚退回太湖县公安局解除扣押。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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