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镇,户籍所在地谷城县**镇**社区**组,现住**镇**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2015年在谷城县**镇**社区开发一栋小产权房,2016年3月,方某某将7楼702室出售给谷城县**镇居民江某某,双方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江某某已付清房款14.8万元,该房交付给江某某后一直未装修入住。2019年4月,方某某将702室门锁更换,通过经营房屋中介业务的唐某某再次出售,唐某某介绍胡某某看房后,2019年4月23日,方某某与胡某某签订《定金收付协议》,约定房款18万元,胡某某当场支付定金2万元。同年5月3日,胡某某与方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年5月5日,该合同由湖北省筑阳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方某某将702房子钥匙交给胡某某,后胡某某按照合同约定陆续支付给方某某房款12.8万元,双方约定房款优惠2000元。2019年8月1日,方某某要求提前支付收取剩余的3万元房款,双方协商少收房款1万元,胡某某支付给方某某2万元后全部房款结清,实际支付房款16.8万元。方某某将所获赃款用于偿还金诚汽车租赁公司借款4.5万元、其母亲陈某某处借款7.1万元,及支付唐某某中介费2600元,剩余款项被其用于个人日常支出。
2020年9月21日方某某到谷城县公安局投案,同年9月23日,方某某退赔胡某某被骗款项16.8万元,并赔偿损失1.2万元,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