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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公民身份证号452623196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号。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田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21日10时10分,方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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