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路*号**街*****,现住地广州市白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3时1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5****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2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