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30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住旌德县**镇**村**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旌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9时30分,方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0J***号牌的小型轿车从旌阳镇城西路南门车站附近停车场出发向版书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S207线110公里处时被旌德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旌德县中医院提取血样,并带至交管大队进行精神、身体状态检查,检测综合评价为:基本清醒。经鉴定:方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让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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