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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53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邹华,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KV****的别克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什邡市马井镇105省道48KM处时,被执勤的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挡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遂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带至什邡市第二医院采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6.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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