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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茅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51971****,汉族,大专文化,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11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十堰高铁站出发往人民路方向行驶,行至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对其依法提取血样后,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酒精鉴定检测,在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23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系民营企业负责人,吸纳就业,为扶贫和教育事业积极捐款资助。结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意见》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精神,为保障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可以适用不起诉。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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