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55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83********,汉族,大学本科,家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与朋友在义乌市**镇**美食城**饭店吃晚饭,期间其喝了四瓶大瓶千岛湖啤酒和一瓶小瓶科罗娜啤酒。同日22时30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饮酒后驾驶陕DJ****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22时43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义乌市**镇**路与**路交叉口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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