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2********,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5****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路**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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