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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持C1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A****号小型轿车,从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家中经秀河线往遵义市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20时51分,经过樱花大道1公里加200米(地名:播州区樱花大道中段)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方某某带至遵义市播州区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0.08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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