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樊城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7********,汉族,中专文化,襄阳**馆合伙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F*****的白色揽胜运动牌小型越野客车,沿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润名都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方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84.9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检察机关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活动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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