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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冀GV****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了100米,行驶至矾山镇新街(农行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方某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35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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