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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56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88********,汉族,中等专科毕业,工作单位:衢州市**娱乐会所,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乡**村**号,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05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01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519135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红饮酒后驾驶浙H5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某某**路**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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