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住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晓丹: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00时02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黑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火车南站东路5号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武某某文昌路562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方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90mg/100ml和123.6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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