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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9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mg/100ml,属醉酒。

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有合格的驾驶证和行驶证,未经过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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