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7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毕业,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务工,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户籍地所在地为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粤S1****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樟木头镇西城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方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6mg /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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