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租住平江县开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3月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由平江县梅仙镇往余坪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梅仙镇东皋村路段时,撞上行路人李某某,李某某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向处警交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方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且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请求免予追究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