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浮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浮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0时,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重型栏板货车沿景涌线由北往南行驶至寿安镇柳家湾事故发生地,与对向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会车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且随车起重机未插入转台固定销,导致起重机吊臂及吊钩甩向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车辆车身左侧,击中驾驶室中的被害人戴某某,将其打落至公路上,造成被害人戴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浮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浮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方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主动报警及拨打120,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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