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3时许,同案人颜某某(已起诉)与同案人俞某某(另案处理)因为债务纠纷在仙游县枫亭镇步行街“乌煎道”奶茶店发生口角后,双方相约到仙游县枫亭镇建国村溪边一处祠堂打架,随后同案人颜某某纠集同案人黄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卢某某、林某甲、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同案人俞某某纠集的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同案人许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达约定地点后,先由颜某某与方某某单挑,后在场十几人使用拳脚互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同案人颜某某、黄某某、林某甲、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20年9月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林某乙、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方某某及同案人颜某某、林某甲、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