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85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君,曾用名方某武,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村**号。2018年8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君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禁渔期)15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君到淳安县汾口镇**村流域(禁渔区),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野杂鱼,后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及非法捕捞的野杂鱼一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费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君不起诉。
扣押在淳安县公安局电鱼工具一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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