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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42625199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无为县****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业务组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报春,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19日及2014年12月30日,焦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安徽省****有限公司、无为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商贸公司”、“无为**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先后于2015年3月9日、2015年12月23日在宣城市区国购广场1幢B座902室分别成立**商贸公司宣城分公司及无为**公司宣城分公司。

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焦某某未经相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商贸公司宣城分公司及无为**公司宣城分公司名义,并以经营环保产品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进行公开宣传,承诺支付月息五分至八分不等。期间,宣城分公司经理陆某某、会计黎某某(均已判刑)根据无为**公司要求,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117828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8553253元。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16年5月份任无为**公司宣城分公司业务组长,具体负责对本组组员进行管理、考核,并从集资款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提成。期间,方某某涉案金额为3451838元。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19年4月26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焦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成某某等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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