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新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84********,蒙古族,大学本科,教学人员,新巴尔虎左旗**中学办公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城**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04时37分许,新某某驾驶号牌为蒙E*****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呼格吉勒街有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鉴定中心鉴定,新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78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提取血样等工作。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破案经过、驾驶证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查询以及机动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酒精检测说明,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含量测定测定报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其酒精含量在112.78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