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甲酒后驾驶甘D*****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靖远县城乌兰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铁路桥十字东口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文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2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被不起诉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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