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3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37********,汉族,文盲,农民,群众,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2时40分许,沭阳县公安局贤官派出所民警在沭阳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家门口,查获文某某种植在该处的714株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经铲除送检,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种植的714株疑似毒品原植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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