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5********,仫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麻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麻江县**镇**村**组自家门前的河流中使用电机电鱼时,被麻江县宣威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鲤鱼、花鱼)等各种杂鱼共计3.4斤,其中,活鱼69条,死鱼119条。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少,自愿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恢复鱼业生态,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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