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绰号勇娃儿),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渝北区**厂**,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6月2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收到重庆市渝北区公路管理处关于清扫并冲洗被污染的公路路面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于2019年3月10日安排临时工被害人何某某清理其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苟溪七社的巨鼎建材厂公路边的石块等堆积物。当日下午,何某某使用巨鼎建材厂的石料破碎机转运石料至料仓的过程中,发现破碎机进料口被转运的石料堵塞,便使用工具对堵塞的料仓实施清掏疏通,在此过程中,何某某被突然垮塌的尚未转运完的石料堆冲进碎石机料仓内掩埋后死亡。经鉴定,何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随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赶至案发现场并拨打了110,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后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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