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64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的一天,杨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徐某某家中,纠集何某某、丁某某、萧某某等十余人以扑克牌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约6000元。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帮助张某某联系赌博场地,并从中获得好处费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文静已退赃200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文静及同案犯张某某、徐某某供述、案发经过、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等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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